包括促进其融入邻近社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措施”。 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并可能干扰特定 ZA 的项目只有在获得负责其管理的机构的同意后才能获得许可。上述同意不具有约束力,但在没有许可机构必要的技术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忽视管理机构的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UC管理机构是最有技术能力来说明项目是否可以通过的机构。将使单位环境资产的保护变得不可行。如果在 ZA 中进行的活动虽然没有严重退化,但需要获得环境许可,则许可机构必须通知相应单位的经理(所强调的那样,由于监管不足和领土划界不精确,与 ZA 相关的日常问题往往比仅涉及 UC 内部的问题更为严重。实际上,与 UC 相关的法律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与 ZA 相关的问题,而 ZA 尚未得到学说的应有关注。 综上所述,ZA似乎构成了UC周围的区域,在该区域中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开展设置了限制,以避免边缘效应。换句话说,如果其职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保护自然资源和景观,那么其制度和实施就必须为此目的作出贡献,尽管是以辅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