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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的决定没有定义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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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tarr4
時間:
2024-1-10 16:28
標題:
STJ的决定没有定义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
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1]决定,审判涉及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犯罪的管辖权必须归属于州法院。
该案起因于联邦法院和圣保罗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此前两个领域均宣布无权审判与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中介投资活动相关和/或由此产生的犯罪。
分歧的原因与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怀疑有关:毕竟,它们会受到组成国家金融体系(SFN)的机构的监管吗?
STJ 在其决定中认为,如果数字资产被理解为货币或证券,则任何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都将由联邦法院负责,联邦法院负责判决针对 SFN 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央银行[2]的说法,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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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数字表示组成,“既不由任何货币当局发行也不担保,因此不能保证它们可以转换为主权货币,也没有真实货币的支持”。任何种类的资产,所有风险仍由持有人承担”。
反过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VM)[3]认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不受监管机构的约束,因为该资产“目前不被视为证券”。
STJ在分析该问题时考虑了上述央行和CVM发布的立场,并补充说“加密货币交易尚未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监管”。因此,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将被视为常见且属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尽管由于基于虚拟货币的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呈指数级增长,政府和司法部门最多元化的技术机构对这一主题的争论越来越多,但还没有更加自信的国内外人士新产品的定义。
在巴西,尽管经济防御行政委员会(Cade)将虚拟货币理解为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但反垄断机构也避免在决定中说明其法律性质[4]。
在国际层面,欧盟和美国也选择对此问题保持开放态度。北美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建议,根据消费者购买加密货币的目的,可以将其理解为货币、证券或商品[5]。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可能受到负责每种资产的不同机构的监管,就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的情况一样,该委员会将首次代币发行(ICO) 视为证券,因此受到监管。接受他们的监督[6]。
欧洲议会则已经发表了一项研究[7],表明加密货币可以被视为“私人货币”,但是,议会本身[8]和欧盟反垄断机构欧盟委员会[9]都没有这样做。肯定解决了这个问题。相反,他们指出对这些数字资产进行分类的难度以及在发布具体法规之前需要监控市场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从反垄断角度来看,缺乏对加密货币法律性质的定义以及缺乏对该主题的具体监管可能会直接影响相关市场定义和涉及虚拟货币案件的竞争分析,特别是考虑到最近的创新,涉及金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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