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因附件格式错误而被拒绝
如果管理虚拟司法程序的规则中有关于电子文件格式的规定,则无论谁使用这种方式都必须满足所施加的要求,因为它的使用是可选的。这是高级劳动法院第四小组驳回汽车租赁公司 Localiza 提出的中间上诉的谅解。该请求被驳回,因为该公司在电子流程中附加的文件不是 PDF(便携式文档格式)。TST 规范指令 30/2007 第 6 条规定,无论是否附有附件,请愿书仅接受 PDF 格式,每次 台湾数据 操作的最大大小为 2 兆字节。
“该电子文件不符合 TST 第 30/2007 号规范性指令第 6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电子请愿书必须以 PDF 格式发送,这就是法院认为不可能提出复审上诉的原因” ” 报告员部长比韦拉·德梅洛·菲略 (Viveira de Mello Filho) 解释道。
在本案中,Localiza 在第五地区 (BA) 地区劳动法院驳回其复审上诉后提出了中间上诉。TRT 认为,上诉不能被接受,因为上诉中没有律师签名,违反了司法准则 120/SBDI-1 的规定。声明称:“没有签名的资源将被视为不存在。至少在陈述请愿书或上诉理由中签署的上诉将被视为有效”。在决定中,TRT 还解释说,上诉是通过电子文档系统发送的,收到时格式不正确。TRT 认为,根据 TST 规范性指令 30 第 11 条第 IV 项,上诉人应遵守上诉的正确格式。
在向 TST 提出的中间上诉中,Localiza 声称复审上诉是使用电子协议系统提交的,无需订户在纸上的原始签名,并在上诉随附的协议收据上进行验证,该收据打印完美、清晰易懂。他还指出与 OJ 120/SDI1 和 TST 判例 383 第 II 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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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维埃拉·德梅洛部长在分析此案时驳回了该公司所指控的矛盾。对他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复核上诉是否是杜撰的,而在于现有证书中所涉及的主题,根据该主题,电子文件与IN 30的规定不一致。尖沙咀。
“需要指出的是,发送电子文件时,不仅要满足构成中间上诉所必需的部分的要求,而且要考虑到 TST 第 30/2007 号规范性指示的规定。 ,有必要满足电子文件格式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有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理由”,他解释道。在他的投票中,部长还引用了尖沙咀判例,以表达同样的理解。
宣读裁决:
复审上诉中的文书上诉 – 电子传输 – 文件格式 – TST 规范指令第 30/2007 号。按照艺术。TST 第 30/2007 号规范性指令第 6 条规定:“请愿书,无论是否附有附件,均仅接受 PDF(便携式文档格式)格式,每次操作的最大大小为 2 兆字节。” 因此,如果对电子文档的格式有规定,则使用该介质的人必须满足所施加的要求,因为电子手段的使用是可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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